男警涉偷鳳姐3000元囚9個月 上訴被駁回官斥明目張膽知法犯法
發布時間: 2019/05/03 17:37
32歲男警員被指去年4月在柴灣警署內,偷取一名涉非法賣淫女疑犯3,000元現金。男警早前否認盜竊罪受審,男警同隊隊員早前否認曾收取女疑犯的錢,亦否認曾將錢交給男警。
揭發事件的警署警長及警長均指,翻查閉路電視片段,看見男警曾將一些500元紙幣放進自己的銀包。涉案男警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監9個月。
男警早前提出上訴,高院暫委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申請,並斥責上訴人身為警員知法犯法,更於執行職務時在警署明目張膽犯法。
上訴人梁嘉成(33歲),暫委法官於判詞中指,不同意上訴人不可能在其他人不察覺下從財物袋中偷錢,由於當時各警員在房內各有職責,而同事間存在信任,事主未有謹慎看管財物袋是可以理解,上訴人則乘人不備下取去及放回部份金錢,只需瞬間時間,未必被人察覺。
暫委法官又指上訴人以裁判官沒有考慮他「在羈押期間日夜顛倒」、「尊嚴受損」及「掛念家人」等因素,接納其第3份錄影會面為證據,惟暫委法官不同意說法,認為當時上訴人已有足夠休息,而上訴人身為警員,亦應知道自己的權利及警方可扣押其權力限度,他聲稱恐怕會被控更嚴重罪行而被迫招認,以及因「日夜顛倒」、「尊嚴受損」及「掛念家人」等因素影響之說法完全不合情理,暫委法官考慮所有上訴理據後,駁回其定罪申請。
至於刑期方面, 暫委法官指上訴人身為警察而知法犯法,更於執行職務時在警署內明目張膽犯法,而非裁判官所稱「順手牽羊」,其犯法行為嚴重違反警隊及巿民對其信任。
暫委法官指裁判官採納有阻嚇性刑罰絕對恰當,故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絕不為過,亦無任何減刑因素,就其判刑亦駁回申請。